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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乐鱼手机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0 05:04:18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原审措施实施之后,应相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先后对措施发起了两次期间复审、两次期终复审及两次更名复审。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5月9日,应中国氯丁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第三次期终复审调查。考虑到英国氯丁橡胶的真实的情况,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作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在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4910和40024990。

  自2023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2年5月9日,应中国氯丁橡胶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2%-151%,美国公司税率为151%,欧盟公司税率为11%-151%。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28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

  2010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7月26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

  2015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2月25日起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Denka Company Limited)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1月9日起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2017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2011年第21号公告、2013年第45号公告、2015年第68号公告和2016年第6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3月8日,商务部收到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考虑到英国氯丁橡胶的真实的情况,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来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2年5月9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4月29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2年5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生产商日本电化株式会社、欧盟生产商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并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交了相关材料。

  2022年6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生产商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该企业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欧盟生产商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2022年8月25日,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就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期终复审案件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请求中国商务部终止对进口氯丁橡胶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或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意见书》。

  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请求中国商务部终止对进口氯丁橡胶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或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提交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申请书〉中美国向中国出口氯丁橡胶产品倾销情况的补充材料》。

  为了解中国氯丁橡胶产业状况,核实中国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3月21日至3月23日,调查机关对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公开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公开披露规定》,2023年4月14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日本电化株式会社登记参加调查,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日本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对比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来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151%。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21号公告和2017年第19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经两次期间复审,调查机关先后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和2013年第45号公告,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调整。现行税率为10.2%-43.9%。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考虑了相关评论意见,并结合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以中国海关信息中心统计的日本氯丁橡胶的对华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同时,以日本国内氯丁橡胶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017年至2021年,日本氯丁橡胶产能保持稳定,均为15.7万吨。同期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2.39万吨、12.61万吨、12.27万吨、9.73万吨和11.03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总体呈上涨的趋势,分别为3.31万吨、3.09万吨、3.43万吨、5.97万吨和4.67万吨,2021年比2017年大幅度增长了41.09%。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21.08%、19.68%、21.85%、38.03%和29.75%。这表明,日本拥有较强的氯丁橡胶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2017年至2021年,日本国内对氯丁橡胶的需求量分别为3.18万吨、3.48万吨、4.24万吨、2.90万吨和3.01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同期,日本氯丁橡胶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2.52万吨、12.22万吨、11.46万吨、12.80万吨和12.69万吨,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79.7%、77.8%、73.0%、81.5%和80.8%,始终处于较高水平。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氯丁橡胶的需求有限,对日本氯丁橡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超过四分之三的产能须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2017年至2021年,日本氯丁橡胶的年出口量分别为9.31万吨、9.22万吨、8.12万吨、6.88万吨和8.09万吨,占年产量的占比分别是75.2%、73.1%、66.2%、70.7%和73.3%,即年均有70%以上的产量一定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产能、产量、市场需求及出口情况的有关数据表明,2017年至2021年,日本仍存在比较大的氯丁橡胶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其自身总体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够,国际市场是其主要的销售市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至2021年,中国自日本进口氯丁橡胶的数量分别为1.59万吨、1.55万吨、1.24万吨、1.14万吨和1.29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氯丁橡胶总数量的75.45%、76.88%、78.54%、72.48%和72.68%,总体略有下降但从始至终维持在高位。从日本氯丁橡胶出口市场分布来看,中国仍然是其最大出口市场。同时,日本也始终是中国最大的氯丁橡胶进口来源地。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氯丁橡胶消费市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7年至2021年,中国氯丁橡胶市场需求量分别为4.68万吨、6.41万吨、5.68万吨、5.97万吨和6.61万吨,累计增长41.24%,占全球市场需求的比例由17.02%上升至23.86%。对日本氯丁橡胶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之间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维持其在中国市场占有率,日本氯丁橡胶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以上证据说明,日本氯丁橡胶产能巨大,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存在大量过剩产能,极度依赖国外市场,而中国氯丁橡胶市场需求呈大幅上涨的趋势,一直是日本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氯丁橡胶对中国出口数量会降低,但中国仍是其最大的出口市场。在倾销调查期,日本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出口任旧存在倾销,同时也在向第三国(地区)市场大量出口来消化其过剩产能。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是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氯丁橡胶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来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51%。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21号公告和2017年第19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无利害关系方主张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的倾销和倾销幅度发生变化。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考虑了相关评论意见,并结合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以中国海关信息中心统计的美国氯丁橡胶的对华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同时,以美国国内氯丁橡胶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017年至2021年,美国氯丁橡胶的产能没发生变化,均为5万吨;同期产量呈持续下降趋势,2017年至2021年分别为3.5万吨、3.35万吨、3.2万吨、3.1万吨和3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分别为1.5万吨、1.65万吨、1.8万吨、1.9万吨和2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0%、33%、36%、38%和40%。这表明,美国拥有较大的氯丁橡胶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呈持续上升趋势。

  2017年至2021年,美国氯丁橡胶的需求量分别为3.11万吨、3.46万吨、3.8万吨、3.06万吨和3.46万吨,总体呈增长趋势。同期,美国的氯丁橡胶可供出口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89万吨、1.54万吨、1.2万吨、1.94万吨和1.54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7.8%、30.8%、24.0%、38.8%和30.8%,平均有超过32%的产能需要寻找国外市场来消化。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氯丁橡胶仍具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依然较高。

  2017年至2021年,美国氯丁橡胶的出口量分别为2.3万吨、1.64万吨、1.16万吨、1.4万吨和1.29万吨,占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5.7%、49.0%、36.3%、45.2%和43.0%,平均比例高达47.8%。数据表明,对外出口一直是美国氯丁橡胶重要的销售渠道。

  上述数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保持着稳定的氯丁橡胶生产能力,产量持续下降,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持续上升。美国国内市场氯丁橡胶的需求量呈总体上升趋势,但其出口量占年产量的比例依然较高。上述证据材料显示,大量氯丁橡胶需要通过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消化,其对国际市场有较强的依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至2021年,美国对中国出口氯丁橡胶数量较少,分别约为25.6吨、31.89吨、76.04吨、21.28吨和21.78吨,占当年中国进口氯丁橡胶总数量的0.12%、0.16%、0.48%、0.14%和0.12%。受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自美国进口氯丁橡胶数量总体大幅减少。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氯丁橡胶消费市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7年至2021年,中国氯丁橡胶市场的需求量为4.68万吨、6.41万吨、5.68万吨、5.97万吨和6.61万吨,累计增长41.24%,占全球市场需求的比例由17.02%上升至23.86%。对美国氯丁橡胶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较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前述倾销调查情况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美国出口商、生产商为了获得中国市场份额仍可能以倾销价格对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氯丁橡胶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闲置产能长期以来占比较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每年有30%以上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美国氯丁橡胶销售的重要方式。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氯丁橡胶消费市场,是美国氯丁橡胶重要的目标市场。虽然在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美国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历史上美国氯丁橡胶对中国出口长期存在倾销,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客户考虑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以重新占据和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在规定时间内,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查并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欧盟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氯丁橡胶产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1%-151%。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21号公告和2017年第19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氯丁橡胶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无利害关系方主张原产于欧盟的氯丁橡胶的倾销和倾销幅度发生明显的变化。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不分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主张欧盟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和非关联贸易商。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该公司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关于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的生产成本数据能够合理反映该公司生产情况,决定予以接受。关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第一,表6-6、表6-7、表6-8填答不完整,均未填写调查期内与中国市场销售有关的分摊数据以及与第三国(地区)市场销售的有关数据。此外,表6-8“财务及其他费用分摊明细表”也未填写国内市场销售有关数据。第二,关于表6-6、表6-7、表6-8中已填答数据,公司未按要求详细说明各费用明细项目的计算过程,未解释所主张分摊方法的理由并提供证明文件。在相关费用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国内(地区)同类产品时,分摊结果包括了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其他产品。第三,公司未按照问卷要求采用中文进行填答,公司采用英文填答且未提供中文翻译件。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所填报数据无法合理反映其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具体费用情况,决定采用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具体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依据上述调整和重新计算后的成本费用数据,对公司同类产品在欧盟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同类产品国内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对中国出口,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一家关联贸易商出口至中国非关联客户;三是通过位于中国的一家关联贸易商出口至中国非关联客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第一种销售方式,采用公司与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采用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三种销售方式,采用中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回扣、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

  关于佣金,公司答卷主张向国内关联企业提供的销售和市场管销服务支付佣金。经审查,如公司答卷所述,倾销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和非关联贸易商,不存在关联销售。同时,答卷也未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佣金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回扣、国际运输费用、信用费用、中国内陆运费-港口至仓库、售前仓储费用、中国内陆运费-由仓库至非关联客户、出厂装卸费、进口海关关税、反倾销税、进口报关费用、佣金、关联贸易商利润。

  公司未报告关联贸易商间接费用等调整项目,同时,关联贸易商也未报告经营和财务、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信息,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结合应诉公司答卷情况,调查机关根据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对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进行了补充调整。

  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氯丁橡胶存在倾销。

  2022年5月9日,调查机关发起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为可获得最佳信息,并据此认定其他欧盟公司向中国出口的氯丁橡胶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

  本案申请人提供了《全球及日本、美国、欧盟氯丁橡胶生产、消费及销售价格》,包括欧盟产能、产量、消费量等,根据欧盟海关统计提供了欧盟总出口数据,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提供了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的相关数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是欧盟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填报了该公司产能、产量和出口数据。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供欧盟氯丁橡胶市场总体情况信息。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和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提交的欧盟氯丁橡胶市场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注意到,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主张其为欧盟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公司产能、产量即为欧盟氯丁橡胶总产能和总产量。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的数据作为欧盟氯丁橡胶总产能、总产量数据。关于欧盟氯丁橡胶需求量数据,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引用申请人提供的欧盟总需求量对欧盟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对上述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欧盟氯丁橡胶需求量数据。

  关于欧盟氯丁橡胶出口数据,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主张,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氯丁橡胶的数量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同期欧盟对中国出口氯丁橡胶数量的绝大部分。因此,阿朗新科有理由认为,其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氯丁橡胶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欧盟氯丁橡胶对中国出口情况。据此,阿朗新科否认申请人提供的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也提供了阿朗新科总出口量数据并据此为基础分析欧盟氯丁橡胶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交评论主张,在本案中,虽然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是欧盟唯一的氯丁橡胶生产商,但欧盟是作为整体参与调查的,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的进出口统计数据无法作为欧盟的数据统计。申请人提供的欧盟氯丁橡胶总出口量数据和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的相关数据,分别来自欧盟海关和中国海关统计,具有准确性和权威性。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欧盟是作为整体参与调查的,虽然调查期内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是欧盟唯一的氯丁橡胶生产商,但由于阿朗新科统计的公司出口数据并不包含欧盟其他氯丁橡胶对外出口渠道,因此阿朗新科作为公司的出口数据并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欧盟的整体出口情况。第二,申请人提供的欧盟氯丁橡胶总出口数据和欧盟对中国氯丁橡胶出口数据分别来自于欧盟海关数据和中国海关数据,具有准确性和权威性。第三,阿朗新科称其数据来自于其会计系统,但未提供任何支持证据和证明材料。综上,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出口数据并据此来分析欧盟氯丁橡胶出口情况和欧盟氯丁橡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情况。

  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提出,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申请对其提供的相关欧盟市场状况数据保密。调查机关审查后,决定对涉及保密信息的数据采用区间形式分析。

  2017年至2021年,欧盟氯丁橡胶产能保持不变,均为5-7万吨;同期产量分别为4-5万吨、3.5-4.5万吨、3.3-4.3万吨、3-4万吨和3.4-4.4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欧盟氯丁橡胶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2017年至2021年分别为1-2万吨、1.2-2.2万吨、1.5-2.5万吨、2.5-3.5万吨和1.5-2.5万吨,总体呈上升趋势,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23.43%、27.45%、30.92%、46.54%和28.88%。数据显示,欧盟拥有较强的氯丁橡胶生产能力,闲置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7年至2021年,欧盟氯丁橡胶的需求量分别为5.03万吨、5.02万吨、5.06万吨、4.60万吨和4.68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数据表明,欧盟地区内市场对氯丁橡胶的需求有所萎缩,对欧盟氯丁橡胶的产能消化能力减弱,产能消化越来越依赖欧盟地区以外的国际市场。

  2017年至2021年,欧盟氯丁橡胶的出口量分别为4.46万吨、4.08万吨、4.02万吨、3.46万吨和4.24万吨,总体略有下降,出口量其占产量的比例均超过90%。数据表明,欧盟氯丁橡胶有90%以上的产量需对外出口,对外出口一直是欧盟氯丁橡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氯丁橡胶存在较大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闲置产能总体均呈上升趋势。欧盟地区内市场需求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消化能力有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至2021年,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的数量分别为4806.96吨、3712.62吨、3094.77吨、3907.76吨、4493.64吨,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占当年中国进口氯丁橡胶总数量的占比分别是22.83%、18.44%、19.54%、24.90%和25.31%,总体呈上升趋势。受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数量有所减少,但欧盟氯丁橡胶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还占据了中国总进口量的较大比重。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氯丁橡胶消费市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7年至2021年,中国氯丁橡胶市场需求量分别为4.68万吨、6.41万吨、5.68万吨、5.97万吨和6.61万吨,累计增长41.24%,占全球市场需求的比例由17.02%上升至23.86%。对欧盟氯丁橡胶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份额,欧盟氯丁橡胶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欧盟氯丁橡胶存在较大生产能力,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存在增加的过剩产能,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中国一直是欧盟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氯丁橡胶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欧盟生产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消化其过剩产能,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在中国市场上,氯丁橡胶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性差别,价格是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2017年至2021年间,欧盟对其他第三国(地区)的低价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占比分别是83.3%、70.0%、74.7%、86.7%和89.1%。欧盟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增加,表明对中国出口氯丁橡胶相对减少的部分转移至第三国(地区)市场。此外,第三国(地区)市场的价格趋近于中国市场价格,相较第三国(地区)市场而言,中国市场价格未呈现出实质上的吸引力。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主张欧盟氯丁橡胶对其他第三国(地区)的低价出口量占出口量的比例增加不一定代表低价出口量增加。2017年欧盟氯丁橡胶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为83.3%,2020年为86.7%,所占比例增加,但2020年无论对第三国(地区)的低价出口量还是总出口量均低于2017年出口量。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氯丁橡胶必然继续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市场的出口转向中国具有极大可能性。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欧盟氯丁橡胶市场存在较大产能,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3.43%上升至28.88%,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一直高于90%,国际市场是其最主要的销售市场,欧盟对中国氯丁橡胶的出口价格和欧盟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趋近不能证明中国市场不存在吸引力。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2017年至202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0.78%、9.11%、7.70%、11.28%和10.61%,虽然在损害调查期初有所下降,但在期末又开始增长,并没有出现明显减少。同时,2017年至2021年,源自欧盟氯丁橡胶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由22.83%上升至25.31%。欧盟是中国主要的氯丁橡胶进口来源国,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恰恰表明,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氯丁橡胶消费市场,对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欧盟闲置产能,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欧委会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的数量保持稳定,总体略有下降。特别是全球需求增加以及欧盟产能稳定,没有迹象表明欧盟对中国的出口份额在未来有可能增长。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2017年至2021年,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虽然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的数量总体略有下降,但中国自欧盟进口氯丁橡胶数量占中国氯丁橡胶总进口量的比例在调查期内占据了较大比重,且呈上涨的趋势。第二,现有数据表明,欧盟氯丁橡胶的市场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欧盟氯丁橡胶有90%以上的产量靠出口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欧盟氯丁橡胶重要的销售方式。中国是全球氯丁橡胶第一大消费市场,是欧盟氯丁橡胶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氯丁橡胶继续对中国出口且任旧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以重新占据和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22年第14号公告中认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氯丁橡胶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显示,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与国内产业生产的氯丁橡胶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氯丁橡胶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是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申请人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问卷答卷显示,申请企业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为10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答卷企业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计产量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在本次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由于相关数据来源于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答卷,答卷企业数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对外披露上述数据将对该企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依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与百分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区间方式处理数据的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48%-61%、61%-76%、63%-79%、65%-81%和64%-80%。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10-20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2-8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6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比2017年增长了15-25个百分点。

  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800)-(-600)万元、1200-1400万元、(-21000)-(-19000)万元、(-11000)-(-9000)万元和(-9000)-(-7000)万元。其中2017、2019-2021年均为亏损;2018年与2017年相比,由亏损转为盈利;2019年与2018年相比,由盈利转为亏损;2020年与2019年相比,亏损减少51.79%;2021年与2020年相比,亏损减少17.6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大幅波动状态,2021年与2017年相比,亏损大幅增加。

  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0.5%)-(-0.3%)、0.6%-0.8%、(-13.0%)-(-10.5%)、(-6.6%)-(-5.3%)、(-5.4%)-(-4.3%)。其中2017年、2019-2021年均为负值,2018年与2017年相比扭亏为盈;2019年又转为负值;2020年与2019年相比,亏损减少5-10个百分点;2021年与2020年相比,亏损减少0-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大幅波动状态,2021年与2017年相比,亏损增加了0-5个百分点。

  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90%-105%、71%-89%、62%-78%、68%-85%和76%-95%。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了15-2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5-15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上升了0-10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上升了5-1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下降后上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比2017年下降10-20个百分点。

  2017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别为11000-14000万元、4900-6200万元、(-3800)-(-2600)万元、(-6000)-(-4800)万元和(-5800)-(-4500)万元。其中2018年现金流入比2017年减少了55.48%;2019年经营现金流转为净流出;2020年现金净流出比2019年增加了74.89%;2021年现金净流出比2020年减少了5.0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呈现巨动状态,总体呈下降趋势,由期初净流入转为期末净流出。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氯丁橡胶产业需求、产能、产量均有增长,同类产品销量也呈增长趋势,市场份额增长,销售价格有所回升,销售收入增加,人均工资增长,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也有所增长。

  经调查,损害调查期内中国氯丁橡胶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2021年相比于2017年增幅达41.2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随之增长,2021年比2017年增长了130.77%,但仍低于国内氯丁橡胶需求水平。国内同类产品产量2021年比2017年累计增长96.72%,低于产能增长幅度,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相比于2017年下降了10-20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同期,国内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均呈增长趋势,其中,国内销售量在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了87.21%,但仍低于产量增幅,期末库存大幅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有所增长,价格在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了10.18%,带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现增长趋势。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呈现较大幅度波动。随着2018年销量和价格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但由于2019年销量和价格下跌,税前利润又呈大幅亏损状态,2020-2021年税前利润虽有所回升,但依旧处于亏损水平,投资收益率也为负值,国内产业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有效收回。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也呈现大幅波动状态,2017-201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均为净流入,2018年开始出现大幅下降,2019-2021年均为净流出,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处于不稳定和较脆弱的状态。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美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美国和欧盟合并进行考虑。

  2017年至2021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8.40%、95.48%、98.56%、97.52%和98.11%,平均比例高达97.6%,占据了中国进口货源的绝大部分。

  数据显示,在损害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在2017-2020年持续下降,2021年则同比增长13.82%,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也出现同样的趋势。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日本、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在损害调查期内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在调查期末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再次呈现增长趋势。

  2017年至2021年,日本、美国和欧盟合计的氯丁橡胶产能均为26-28万吨;产量分别为19-21万吨、19-21万吨、18-20万吨、15-17万吨和17-19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5-7万吨、5-7万吨、6-8万吨、9-11万吨和7-9万吨;需求量分别为11.32万吨、11.96万吨、13.1万吨、10.56万吨和11.15万吨。数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日本、美国和欧盟的产能巨大且保持相对稳定,损害调查期末闲置产能较大且呈总体增长趋势,期末较期初增长了26.03%,2017年、2019-2021年闲置产能均高于同期中国国内需求量;而日本、美国和欧盟合计需求量不足,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即大量产能需要依赖出口市场来消化。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氯丁橡胶消费市场。2017年至2021年的中国市场需求量呈增长趋势,累计增幅41.24%。在日本、美国和欧盟存在大量闲置产能的情况下,需求日益增长的中国市场对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调查结果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美国和欧盟生产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氯丁橡胶。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置产能,严重依赖出口市场的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可能继续以倾销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同时,随着反倾销措施终止,上述倾销进口产品很可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

  调查机关认为,氯丁橡胶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现有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的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具有一定的联动性,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且均在2018年出现明显上升,2019-2021年经过价格波动,损害调查期末价格均比损害调查期初有所上涨。

  因此,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未有证据显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价格因素是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氯丁橡胶。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获得中国市场,并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在其评论中主张,申请人所提供的15项经济指标中11项经济指标都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措施期间得到持续增长和发展,国内产业不存在因进口被调查产品所导致的实质损害。欧委会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国内产业状况已显著改善,被调查产品导致的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申请人主张,进口被调查产品非常依赖中国市场,且对中国市场有巨大影响力;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部分关键经济指标表现不佳,显示正在遭受进口被调查产品倾销的损害;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考察的是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是考察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第一,如前所述,在反倾销措施的救济下,国内产业确实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本次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长低于产能增长幅度,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产能未得到有效利用,期末库存大量上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大幅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较大,在2019-2021年均为净流出。国内产业的情况表明,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仍然不稳定,处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没有证据表明未来这些因素会发生变化。第二,相关证据表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生产商、出口商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且闲置产能较大,呈增长趋势。第三,中国市场是日本、美国和欧盟氯丁橡胶的重要目标市场,需求呈上升趋势,中国市场对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且占据了中国总进口数量的几乎全部份额,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第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以随时释放产能,并可能继续通过倾销来获得中国国内市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导致中国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在其评论中主张,从因果关系角度来看,即使申请人在反倾销措施期间个别经济指标有所下降,也是归咎于来自进口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其他因素,例如环保问题、投产期的暂时调整阶段、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自我调整等。欧委会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任何问题进行分析时,都应该考虑到新冠防疫措施的扭曲影响,以及国内产业进行的使国内生产力增长一倍之多的重要投资。

  申请人主张,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否认国内产业有关经济指标的不佳表现与进口被调查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将原因归于进口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其他因素的观点站不住脚。国内产业的主要环保投入发生在项目建设阶段,损害调查期内投入较小,没有对公司效益造成较大影响;山西霍家长化公司迁建阶段并未丧失原有客户,继续销售原有库存,且装置采用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较短时间内达到设计负荷,并实现了长周期运行;公司夸大了新冠疫情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市场对国内指标影响才是主要因素;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是被动调整而非自我调整。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是考察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第一,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环保费用占同类产品总营业成本的比例保持稳定,一直保持在2%-8%之间,并没有出现大幅增加,环保费用支出并未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第二,山西霍家长化公司的旧装置异地迁建承接了原有销售渠道和市场,摊销费用在合理限度,该公司经济指标中的绝大部分指标的走势要好于未受投产期因素影响的另一家申请企业山纳合成橡胶公司,关于投产期因素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说法不成立。第三,国内产业投资虽然促进国内产业产能有所增长,但仍低于国内氯丁橡胶需求水平,投资并未对国内产业指标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国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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